第四官员: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知布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信息披露的内容实在、准确、完好,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第四官员。

出格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第四官员。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动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第四官员。

3、本次股东大会采纳现场表决和收集投票相连系的体例停止第四官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3日(礼拜三)14:30;

收集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3日;

此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停止收集投票的详细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战书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详细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13日下战书3:00第四官员。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3)会议召开体例:接纳现场表决和收集投票相连系的体例;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第四官员。

2、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办署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7,420,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7,263,533股^[1]的41.4660%第四官员。

(^[1]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公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力,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股东大会股权注销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成果第四官员。截至2023年12月7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19,922,983股,此中公司回购公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659,450股,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17,263,533股。)

(1)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办署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4,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7,263,533股的0.0941%第四官员。

(2)通过收集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停止认证,按照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供给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收集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6,745,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7,263,533股的41.3719%第四官员。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2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7,263,533股的0.0867%第四官员。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办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礼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第四官员。本次股东大会契合有关法令、行政律例、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纳现场表决和收集投票相连系的体例停止表决第四官员,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并通过第四官员了《关于审议部门公司规章轨制的议案(二)》

1.01 审议并通过第四官员了《联系关系交易办理轨制》

表决成果为:同意票296,810,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48%;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8334%;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166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同意票超越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契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第四官员。

1.02 审议并通过第四官员了《对外担保办理轨制》

表决成果为:同意票296,810,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48%;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8334%;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166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同意票超越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契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第四官员。

1.03 审议并通过第四官员了《投资办理轨制》

表决成果为:同意票296,810,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48%;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8334%;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166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同意票超越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契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第四官员。

1.04 审议并通过第四官员了《董事、监事和高级办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更办理轨制》

表决成果为:同意票296,810,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48%;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8334%;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166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同意票超越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契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第四官员。

1.05 审议并通过第四官员了《独立董事轨制》

表决成果为:同意票296,810,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48%;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8334%;反对票6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166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第四官员。

同意票超越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契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第四官员。

三、律师出具的法令定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蔡顺梅律师、吴元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令定见书,该法令定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法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法式和表决成果契合法令、行政律例、标准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第四官员。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令定见书第四官员。

特此通知布告第四官员。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发布于 2023-12-15 05: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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